经查明: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共同在被告人崔某某住所处私开美容诊所,在明知美容注射剂 “MEDITOXIN”(俗称“粉毒”)系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朱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粉毒”,向杨某某、曾某某、尚某某销售并注射“粉毒”共计3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00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崔某某、朱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5 09:26: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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