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市**街**酒店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朱某乙停于该处的苏E6****五菱面包车内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和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并于当日在本市**路**超市刷卡消费人民币5058元购买烟酒,后销赃所购烟酒得款人民币3860元。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朱某甲依法提起公诉
2019-04-11 12:41: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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