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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苏州协新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2021-08-10 10:10:00  来源: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刊载于3月25《苏州民事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专刊(第二期)》)

  【关键词】

  伪造合同 虚假诉讼 合力打击

  【要旨】

  利用掌握企业公章、法人印章的便利,单方伪造与企业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提起虚假诉讼,将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债务转嫁给企业,既损害企业股东和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在虚假诉讼案件查办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9日,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将苏州协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新公司)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诉称杨某某等三人与协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杨某某等三人借给协新公司人民币1200万元,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20日、21日、22日及2018年1月13日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协新公司支付1200万元。现协新公司未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协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478366元以及逾期利息341075万元,并由协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姑苏区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8日作出(2018)苏0508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判决协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杨某某等三人支付借款本金1199万元,借款期间利息446393.3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99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杨某某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执行到位。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9年,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外人协新公司股东举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办案组听取案外人意见、调阅案卷后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几个疑点:一是杨某某等人出借给协新公司的钱款均进入名为沈某某的个人农行账户;二是沈某某该农行账户多次收入杨某某转入款项后均随即以“消费”名义转出,走账可疑。三是诉讼过程中协新公司出庭应诉情况存在疑点。该院民事检察部门遂依职权受理本案。

  调查核实 针对初步梳理的案件线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

  首先,查明资金走向。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转出资金流向为切入点开展调查,通过对涉案人员多个银行账户全面查询,梳理银行流水上千条,查实杨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21日、22日向沈某某农行账户汇入的七笔资金共计1150万元,均于汇款当日通过其他银行卡汇回至杨某某尾号6774的农行账户中。

  其次,突破利害关系人。固定客观证据后,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询问协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金男、华金男女婿沈某某,但其二人可能与杨某某存在个人借款关系,存在与杨某某恶意串通的可能性,亦可能与杨某某有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关系,导致其不能如实陈述相关事实。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制定详细询问预案,分管副检察长亲自指挥,在相关证据和强大政策攻势面前,杨某某、华金男二人均陈述其个人与杨某某存在借款关系,但从未以协新公司名义向杨某某借款,对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以及诉讼情况均不知情,本人未到庭亦未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同时华金男陈述协新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沈某某农行卡曾被杨某某拿走。以此初步判定杨某某等人涉嫌单方伪造合同提起虚假诉讼。

  最后,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查明上述事实后,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将杨某某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7月15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8月21日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经讯问,杨龙新供述其与华金男、沈某某自2016年以来存在借款关系,2017年12月,其与沈某某对账后确定,沈某某尚欠他本息共计1150万元人民币,并与沈某某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借款人是沈某某,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利用沈某某农行银行卡进行资金走账,制造其借款1150万元给沈某某的银行流水,其转账资金均已转回自己账户。后发现沈某某个人在外有较多欠款,无法偿还该1150万元借款,而协新公司名下有房产。杨某某为拿回这1150万元,于2018年3、4月间,利用协新公司公章在自己处保管的便利,单方伪造协新公司与自己的借款合同,并将与沈某某之间的走账流水作为证据而提起虚假诉讼。且诉讼过程中,杨某某利用掌握协新公司公章的便利,以协新公司名义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监督意见 2019年11月7日,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就(2018)苏0508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向姑苏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协新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再审。

  监督结果 2019年11月20日,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2019年11月22日,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应当驳回起诉,裁定撤销(2018)苏0508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

  另对于杨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最终认定其构成犯罪,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同时建议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司法处罚,姑苏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杨某某作出10万元罚款处罚,杨某某已当庭缴纳该罚款。

  【指导意义】

  1.单方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应引起注意,强化法律监督。单方伪造证据将民营企业负责人个人债务违法转嫁至企业,严重了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遏制。本案中,杨某某与协新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杨某某利用掌握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便利,伪造借款合同,利用虚假走账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书,将协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的欠杨某某的个人债务转嫁到公司,金额高达1200万,损害民营企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对本案的监督充分践行了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秩序。

  2.充分运用检察调查核实权,找准突破口,进行“见底式”调查掌握客观证据。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沈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异常情况,通过向银行机构、电信部门多方 “见底式”查询,查实本案所涉款项流向。涉案款项均于转款支付当日回流至杨某某账户。在查清资金流向基础上,围绕协新公司负责人是否与杨某某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以及借款合同如何伪造等问题,对华金男、沈某某两人开展同步询问,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掌握了协新公司公章、沈某某银行卡均曾被杨某某掌握的言辞证据,为下一步突破虚假诉讼嫌疑人做好准备。

  3.公检法各司其职,合力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刑事检察部门同步介入。检察机关围绕相关事实、证据和涉嫌犯罪构成要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最终突破虚假诉讼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刑检部门在作出相对不诉的处理决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发出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对嫌疑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司法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及时对嫌疑人作出司法处罚。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公检法在虚假诉讼查处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合力,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