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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乘客在殴打公交司机,你能不能冲上去踹他?
2018-11-09 14:04:00  来源:正义网

   10月28日,重庆一公交坠江导致15个生命逝去。11月2日,事故原因公布,公交车内监控显示:一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继而互殴导致事故发生。

  其实,乘车人与司机发生争执,进而危害全车人生命安全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男子错过站点抢夺方向盘 被另一乘客踹飞

  事件:2018年4月20日,在一辆正开往湖南长沙的客车上,一男子因错过站点,让司机违规停车被拒。随后该男子竟抢夺方向盘,险致车辆失控。其行为引起公愤,同车的另一位乘客上去一脚飞踹将其踢开!

  结果:最终,抢夺方向盘的男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地警方带走。

  六旬男子脚踹司机 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墙

  事件:2018年1月25日,海南省三亚市六旬男子张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竟然用脚踹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当时车辆处于上坡路段,事发路段车流量较大,路上还有多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结果:经三亚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导游抢夺方向盘 导致大客车撞上护栏

  事件:2017年11月11日,导游张某见其带领的旅游团游客无人购物,心生不满,与游客发生争执后要求驾驶员停车。驾驶员没同意,情急之下的张某强行抢夺行驶中的大客车方向盘,致使大客车右侧与高架道路隔音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右侧反光镜、车门玻璃等部位受损,严重威胁车内游客人身安全及附近道路上车辆安全。

  结果:姑苏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1年3个月有期徒刑。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涉案人员都是以“危害公共安全”被追究责任,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普法时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一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有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还有网友问,在公交车上看到司机正在被打,我究竟能不能踹那个乘客呢?

  答案是不能随便踹!

  万一那名乘客正在抢方向盘时你踹了,方向盘一下子打滑,公交车因此发生事故,责任算谁的?

  但也不是说一点暴力都不能用。在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用暴力制服殴打司机的乘客,是合法的,这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因为这是一种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都不能算是违法犯罪。

  不过应该提醒的是,使用暴力制止对方危险行为之后就应该停止暴力,一直暴力下去那可不行。

  编辑:周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