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殷某某,女,作案时17周岁。2018年6月13日至14日,殷某某在本市某新村自己家中,多次以打游戏为由借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以微信转账方式窃得刘某某人民币6200元。2019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殷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针对本案中殷某某系初犯、偶犯,因一时糊涂窃取朋友财物,事后认罪悔罪,所获赃款已全部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殷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对殷某某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分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了解到殷某某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自幼因身体原因长期休学并过早辍学,文化程度较低,辍学后也未曾就业,长期依赖父母不能自立。此次因未能抵御金钱的诱惑,一时糊涂,盗窃了朋友财物,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殷某某受教育程度较低,且与外界接触较少,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检察官利用给殷某某做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等工作期间,多次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殷某某讲解法律知识和为人处世的道理,让其进一步明辨是非对错。案发后殷某某自觉羞愧,不敢再与被害人往来,检察官鼓励殷某某勇敢面对错误,在家人代为赔偿的基础上,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真诚修复因犯罪受损的多年友谊。为增强殷某某内心的是非观以及对本次行为性质的认识,检察机关邀请殷某某的母亲、法律援助律师、办案民警三方共同参与不起诉决定宣布程序,从不同立场、角度,对殷某某进行教育、劝诫及鼓励,促使殷某某真正认识行为的错误,彻底改过自新,走上人生正途。在检察官和亲属的共同鼓励下,殷某某消除自卑心理,勇敢走出家门,走上工作岗位,目前在一家服装店当销售,用自己的劳动获取财富。
【发布意义】
未成年阶段是整个人生当中思想理念、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塑造时期,在这一阶段即使犯下错误,如果能够及时加以教育挽救,仍有很大的改过可能。本案中,姑苏区检察院根据未成年嫌疑人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有针对性地运用释法说理、亲职教育等方式开展矫正和教育,并通过邀请办案民警、律师、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不起诉宣布程序,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震慑和触动,促使未成年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改过,努力实现自新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