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7 年5 月11 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在本市姑苏区**路**中学对面的人行道上互相扭打,造成被害人任某某右手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右手第5 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邵某某、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03-25 09:24: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编辑:周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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