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6********,汉族,高中文化,苏州**酒店集团**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刘家场**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路**号**室。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19日23 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苏E2**** 轿车沿阊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00mg/100ml。
案发后,邹某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