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7********,汉族,高中文化,南京**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都**幢**室。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的轿车从**镇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93mg/100ml。
案发后,尹某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