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相城区**街道**桥附近工地(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22时许,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B0**** 的小型轿车自本市**名苑出发,途经**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邢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95mg/l00ml。
本院认为,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高,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坦白的情节,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