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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2019-04-02 10:33:00  来源:姑苏区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国**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员工,住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吴某乙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8年6月21日、10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本市姑苏区**四村**幢附近因停车位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后在争执、扭打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左锁骨骨折(经鉴定,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亦谅解,此外,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现被不起诉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本着化解社会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创造和谐社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编辑:周慧婷